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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冲中国经济下行的风险,刺激经济恢复增长,中国政府加大对小微企的免税优惠政策,在2019年1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出,发展好小微企业,是维护经济平稳运行和稳定就业的关键,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主要的内容包括: 一、对小微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三、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四、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会议明确,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作为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为了弥补因大规模减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根据会议部署,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到今年的1月1号,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预计每年可在为小微企业减税,减负约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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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六大专项附加抵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今天起施行。《办法》明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办法》也对附加扣除标准、享受条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如每个子女每月可享10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限额增至8万元,首套房贷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最长20年等。 年终奖个税延续优惠 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明确新个税法实施后,全年一次性奖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①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②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③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①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万元调整至2.6万元;同时,将单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调整至5000元。 ②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到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 ③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 部分进口商品关税降低 ①自2019年1月1日起,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包括抗癌药原料氟他胺、比卡鲁胺、多西他赛、紫杉醇等多款药原料进口税率由6.5%降至零,一些罕见病原料药进口税率由9%降至零关税。 ②对木浆等94项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③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将全面实施零关税。 270余款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公告,今年国家继续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依据工信部最新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共有273款新能源车型可享受免税政策,其中包括62款纯电动乘用车和24款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 小微企业继续享受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同时,继续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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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0号(关于对埃塞俄比亚等33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我国给予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待遇措施第一步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等33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埃塞俄比亚等33个国家(见附件1)的4762个税目商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见附件2)。其中,除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可并行享受免关税待遇措施第一步实施方案和《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措施(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1”),以及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为首次享受我国给予的有关特惠措施国家以外,其他31个国家不再享受原有的相关特惠措施。 对进口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等9国的有关商品暂不实施免关税待遇措施第一步实施方案,但对上述9国已在实施的相关特惠措施继续有效。即对安哥拉共和国等5个非洲国家的有关商品继续实施原“非洲31国”特惠措施(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对马尔代夫共和国的有关商品继续实施原“也门6国”特惠措施(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9”);对柬埔寨王国等3个《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国家的有关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特惠措施(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2”);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有关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措施。上述“非洲31国”、“也门6国”、《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商品清单见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8号。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附件1中所列国家并享受附件2中所列的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3”。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附件1中所列国家并享受附件2中所列的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2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和马尔代夫共和国等6个国家并享受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9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等3个国家并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8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等2国并享受《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7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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